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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桂林同朝广告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305MA5NX16R95
住所(住址):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北二路56号澳洲花园6栋2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刘华龙
经查, 桂林同朝广告经营部(以下称:当事人)在2019年7月1日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向本局提交的下列登记材料存在如下问题:1、提交的产权证记载的信息与该房屋在桂林市不动产登记局登记的信息不符;2、提交的住所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签署的姓名与查实的该住所房屋产权所有人姓名不一致 。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执法人员调取的当事人在2019年7月1日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向本局提交的住所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住所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2、由本局发函桂林市不动产权登记局调取的当事人住所房屋产权证登记信息1份。
本局已依法履行了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前的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规定,构成了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存在欺骗登记机关的主观故意,性质、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理:
1、撤销当事人2019年7月1日的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理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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