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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星市监处罚〔2022〕180号-七星区知一文具店(经营者:徐樱芸)

2023-10-20 17:20     来源: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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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七星区知一文具店(经营者:徐樱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5MA5NF0P082                       

住所(住址):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樱芸                       

身份证证件号码:******                         

2022113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4号的七星区知一文具店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有无中文标识的产品和超过保质期产品,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对现场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和超过保质期产品进行了扣押(详见本案财务清单:文书编号星市监强制单〔2022LD113001号)。2022122日,我局对当事人徐樱芸进行询问调查并调取相关证据材料,2022129日,我局对当事人做进一步的询问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20221005日从桂林飞达文具采购无中文标签固客®胶枪2个,销售价格为18.5/201985日从诚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购了无中文标签F18音响2个,销售价格为55/从未知渠道获取无中文标签的AVIC-20仿真飞机模型2个和AVIC-10仿真飞机模型(中国直升机设计研究院)1个,未见销售价格从桂林市象山区志芬日用百货店获取多多美®时尚平面口罩15包,采购价格为**销售价格为5/20201225日从桂林市象山区志芬日用百货店采购了卡米屋®小号一次性口罩11包,采购价格为**/包,销售价格为9/包,上述产品均未见销售记录。当事人经营失效多多美®时尚平面口罩和卡米屋®小号一次性口罩货值金额114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销售失效、无中文标签产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12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徐樱芸《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资质以及处理本案身份;

2.2022122日当事人提供的固客®胶枪《桂林飞达文具销售单(批发中心)》、F18音响诚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单据、卡米屋®小号一次性口罩销售出货单及供货方《营业执照》、多多美®时尚平面口罩的巧巧精品销售出库单、多多美®时尚平面口罩剩余合格口罩标签图片、经营者自用固客®胶枪的图片,仿真飞机模型快递单号详情图片、、仿真飞机模型快递单号邮寄收货图片、巧巧精品的《营业执照》、多多美®时尚平面口罩生产商的《营业执照》、蓝牙音箱(扬声器)的检测报告、F18音响盒子码、卡米屋®小号一次性口罩的销售记录、多多美®时尚平面口罩的销售记录复印件各一份、朋友赠送飞机模型聊天记录复印件三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失效、无中文标签产品的违法行为;

3.2022129日当事人提供的蔡智炀快递邮寄收货图标、快递单号运输详情图片、顺丰快递飞机模型客服记录图片,证明:当事人从未知渠道获取仿真飞机模型;

4.202211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询问调查通知书》、《送达回证》《财务清单》2022122日 《询问笔录》2022127日《询问调查通知书》、《送达回证》、2022129日《询问笔录》原件各一份;证明:⑴当事人销售失效变质的卡米屋®小号一次性口罩和多多美®时尚平面口罩⑵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仿真飞机模型、固客®胶枪和F18音响。

我局已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前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失效变质的卡米屋®小号一次性口罩和多多美®时尚平面口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销售无中文标签的仿真飞机模型、固客®胶枪和F18音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规定。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解除被扣押的仿真飞机模型、固客®胶枪和F18音响,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多多美®时尚平面口罩12包、卡米屋®小号一次性口罩6包(详见本案财务清单:文书编号星市监强制单〔2022LD113001号)。

2.对当事人销售失效、变质多多美®时尚平面口罩和卡米屋®小号一次性口罩罚款人民币壹佰壹拾肆圆整(114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交通银行(开户行:交通银行桂林高新支行;户名: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财政局;号:453811000018010032834),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或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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