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2-16 15:07
来源:七星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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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桂林润平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300MA5QA9674N
住所(住址):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董新立
身份证证件号码: ***
2022年7月10日,本局根据相关投诉线索,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白桃芝士星愿蛋糕(以下简称:案涉食品)标签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询问调查并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2022年6月19日,上海棣昆食品有限公司根据与广东润华商业有限的供货协议向当事人配送了案涉食品2箱(6kg/箱),标签标示生产厂家上海丽昆楼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将涉案食品拆分后附加散装标签在其商场散装食品销售区进行散装销售,标签标示食品名称:白桃芝士味心愿蛋糕16,厂商名称: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烘焙,厂商地址:上海市天目西路547号6楼。当事人销售的涉案食品标签标示的厂商名称、地址与实际情况不符,已构成经营冒用他人名称地址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 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 投诉人提供的《自助收银销售单》、《涉案产品标签》复印件各1份,当事人提供的白桃芝士味心愿蛋糕原《标签信息》复印件1份;3.上海丽昆楼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成品出厂检验报告》(烘培类糕点)、《白桃芝士味星愿蛋糕SOP报告》、《大润发白桃芝士味星愿蛋糕SOP报告》复印件各1份、《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2份,上海棣昆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订单》、《上海棣昆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单》、《收货单据》、广东润华商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各1份;4.《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原件各1份;5.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应商基本资料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烘焙》复印件各1份、《证明书》原件1份;本局已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前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就本案处罚额度提出申述,认为其违法情节轻微、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申请给予减轻处罚。上述内容经本局复核,认定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冒用他人名称、地址的散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登记证:(二)生产经营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对当事人经营冒用他人名称地址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交通银行(开户行:交通银行桂林高新支行;户名: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财政局;账号:453811000018010032834),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之三加处罚款,经崔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 12月7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