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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市七星区蒋美静口腔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5MA5NXUN218
住所: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东路41号彰泰天街3栋2-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蒋美静
身份证证件号码:******
2022年4月20日,本局根据相关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在美团上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提取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询问调查。现查明,2022年2月起当事人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况下,在美团发布“后牙根管治疗护理套餐-(医保定点)”、“舒适洁牙套餐”、“超声波精细洁牙套餐”等套餐产品的违法医疗广告,涉及广告费用**元。当事人已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5月16日、2022年6月30日,本局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制作的《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2份;
2.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的《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复制、提取单》3份;
3.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4.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原件1份,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022年11月14日,本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星市监罚告〔2022〕53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本案调查中当事人无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一般处罚。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当事人的经营行为,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交通银行(开户行:交通银行桂林高新支行;户名: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财政局;账号:453811000018010032834),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之三加处罚款,经崔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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