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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桂林启智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300MA5MT251XR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覃作扬
注册资本:叁佰万圆整
成立日期:2017年09月19日
营业期限:长期
住所(住址):桂林市七星区七里店路108号大学科技园1#312房
根据相关举报线索,本局于2022年8月9日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专利广告及广告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未标明专利种类和专利号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在公司官网(http://www.inpsmart.com)上发布的广告进行调查,发现其在官网的公司简介上宣传具有4个专利,本局依法提取相关证据。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9月在公司官网(http://www.inpsmart.com)上发布的公司简介宣传具有4个专利,在广告发布后,当事人实际拥有专利为1个,属于发布虚假专利广告及未写明专利种类及专利号的行为。上述公司官网主页的广告发布是委托他人制作,经本局执法人员核实广告制作费用为**元。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公司官网(http://www.inpsmart.com)上发布虚假专利广告及未写明专利种类及专利号的违法行为成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由当事人提供的其《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2份;
2. 《举报登记表》打印件2份;
3. 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官网页面宣传截图2份(当事人已签字认可)、当事人提交的属于自己公司的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2份、其他公司授权的《专利授权协议书》复印件2份、《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1份、《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1份;
4. 2022年8月19日、2022年10月21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2份;
5. 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广告制作费用票据》1份;
6. 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1份、《情况说明》2份、《整改后官网页面截图》复印件1份、《减轻处罚申请》1份。
本局已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发布虚假专利广告及未标明专利种类和专利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发布虚假专利广告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元);
2、对当事人发布专利广告未标明专利种类和专利号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圆整(¥15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帐户: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财政局;账号:453811000018010032834;开户行:交通银行桂林高新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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