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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科沃电子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0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桂林市科沃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法律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工作;2、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七星)应急责改〔2021〕工贸36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证据二:(七星)应急检记〔2021〕工贸36号《现场检查记录》;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
以上三证据证明你公司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违法事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七星区人民政府财政局指定账户,到期不缴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七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桂林市七星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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