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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广西冠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桂林彰泰睿城店)

2021-09-28 09:55     来源: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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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中,涉及我区广西冠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桂林彰泰睿城店的韭菜、芹菜、指天椒和老姜检测不合格,已处置完毕,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6月2日,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西冠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桂林彰泰睿城店销售的韭菜、芹菜、指天椒和老姜进行监督抽检,我局于2021年7月1日收到该批样品检验报告(NO.:SP20213562(韭菜)、SP20213564(芹菜)、SP20213568(指天椒)、SP20213570(老姜)),报告显示该批次韭菜中氧乐果项目(实测值:0.26,标准值:≤0.02)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芹菜中毒死蜱项目(实测值:0.19,标准值:≤0.05)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指天椒中镉项目(实测值:0.13,标准值:≤0.05)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老姜中铅项目(实测值:0.51,标准值:≤0.1)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6日将《检验报告》(NO.:SP20213562(韭菜)、SP20213564(芹菜)、SP20213568(指天椒)、SP20213570(老姜))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SP20213562(韭菜)、SP20213564(芹菜)、SP20213568(指天椒)、SP20213570(老姜))送达给当事人,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2021-06-02”批次韭菜、芹菜、指天椒和老姜。

2021年7月27日,当事人委托陈**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和提交材料,当事人对该《检验报告》及其结果无异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产品复检申请,并向我局提交《减轻处罚申请书》和《整改报告》。我局调查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韭菜和芹菜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销售的指天椒和老姜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韭菜、芹菜、指天椒和老姜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批次韭菜(2021-06-02)进货价1.6778元/kg,共购进该批次韭菜10kg,销售价2.55元/kg,该批次韭菜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为25.5元,违法所得25.5元;该批次芹菜(2021-06-02)进货价4.1942元/kg,共购进该批次芹菜3.5kg,销售价7.16元/kg,该批次芹菜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为25.06元,违法所得25.06元;该批次指天椒(2021-06-02)进货价9.4241元/kg,共购进该批次指天椒2kg,销售价13.16元/kg,该批次指天椒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为26.32元,违法所得26.32元;该批次老姜(2021-06-02)进货价10.4854元/kg,共购进该批次老姜5kg,销售价10.56元/kg,该批次老姜已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为52.8元,违法所得52.8元。

经审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当事人的经营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理:1.对当事人免予处罚;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玖圆陆角捌分(¥129.68元)。(星市监不罚〔2021〕406号)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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