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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星监罚字〔2021〕412号-七星高新区胜林米粉店

2021-09-29 16:55     来源: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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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七星高新区胜林米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305MA5KF1XP3U

住所(住址):桂林市七星区穿山乡和平村委周家新村59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胜连

身份证证件号码:450322************

2021年6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2021-06-15”批次的油条进行抽检。我局于2021年79日收到检验报告(NO.SP20213974),报告显示该批次产品中铝的残留量项目(实测值:538,标准指标:≤100)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13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2021年714日来我局配合调查并提交材料。

经查实当事人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销售涉案产品共10根。该批次产品中抽检所用9其余产品被当事人销售。该批次产品购进价格为**/根,销售价格为1.5元/根,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5元,违法所得共计15元。

经审查,当事人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

2.202179日收到的《检验报告》(NO:SP20213974)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复制、提取单2;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

4.《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询问通知书》)1份;

5.由当事人提供的《请求减轻处罚申请书》原件1和《整改报告》原件1份。

我局已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货值金额小,危害后果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本局给予当事人轻处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的规定本局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伍圆整(¥15.00)

3.罚款人民币仟圆整(¥2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交通银行(开户行:交通银行桂林高新支行;户名: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财政局;账号:453811000018010032834),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或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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