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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桂林市南城百货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300667012296U
住所(住址): 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国际会展中心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张伟
身份证证件号码: **********
2021年7月21日,我局接到投诉称,当事人在七星区漓江路26号南城百货二楼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请求我局立案查处。2021年7月21日,我局对当事人住所二楼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对当事人销售的过期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1年7月22日,投诉人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提供了其购买的过期食品照片打印件及购物小票复印件。2021年8月9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被我局查获的过期食品的进货材料。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23日、2020年10月27日、2020年2月28日分别购进白花菇(净含量:150g;生产日期:2020年7月3日;保质期:12个月)10罐、明媚®橙口味复合乳酸果汁饮料(净含量:350毫升;生产日期:2020年8月17日;保质期:9个月)15瓶、百威啤酒(净含量:330ml;生产日期:2020年1月8日;保质期:12个月)360罐,并从购进之日起在其住所二楼超市进行销售。至2021年7月21日,当事人仍在上述地址销售上述食品,分别为明媚®橙口味复合乳酸果汁饮料1瓶、百威啤酒1罐、白花菇9罐,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明,上述白花菇售价45元/罐、明媚®橙口味复合乳酸果汁饮料售价11.8元/瓶、百威啤酒售价5元/罐,当事人共销售8罐上述超过保质期的白花菇给投诉人,上述明媚®橙口味复合乳酸果汁饮料、百威啤酒在超过相应的保质期后未销售出去,违法所得共计360元,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21.8元。2021年7月21日,经消费者投诉,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被我局依法查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星监罚字〔2021〕0721号)、《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星监罚字〔2021〕0721号)各一份;
2. 投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询问、调查笔录》二份;
4.《证据复制、提取单》九份;
5.《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6.当事人的受委托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一份;
7.《行政处罚当事人信息》一份;
8.电话调解录音一份。
我局已依法对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前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上述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我局在介入投诉人与当事人的消费调解后,鉴于当事人有同意向投诉人退货并赔偿的情节,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当事人违法销售的白花菇(净含量:150g;生产日期:2020年7月3日;保质期:12个月)1罐、明媚®橙口味复合乳酸果汁饮料(净含量:350毫升;生产日期:2020年8月17日;保质期:9个月)1瓶、百威啤酒(净含量:330ml;生产日期:2020年1月8日;保质期:12个月)1罐;
2.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叁佰陆拾元整(¥360.00元);
3.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交通银行(开户行:交通银行桂林高新支行;户名: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财政局;账号:453811000018010032834),逾期则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或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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