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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桂林市七星区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为规范林长会议,充分发挥林长会议在林长制工作中的决策、部署、监督、协调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林长包括县(区)、乡林长,所称副林长包括县(区)、乡副林长。
第三条 林长会议是指县(区)、乡级林长按有关规定召开的会议,是研究部署林长制工作的高规格会议,是各级林长重要的工作平台。
第四条 林长会议由本级林长召开,县(区)、乡级林长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2次,由本级林长办公室承办。
第五条 林长会议参会人员为本级林长、副林长、林长制成员单位和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下一级林长。因议题内容需要其他人员出席的,由本级林长确定。
第六条 林长会议主要内容:
(一)研究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林业生态建设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和方案;
(二)审定本地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重大行动、重大工程;
(三)研究解决本地涉林特大特难问题;
(四)通报本地区上一年度林长任务落实情况,表彰先进,鞭策后进;
(五)审定本级下一年度林长年度任务清单;
(六)其他需要研究的涉林重大问题。
第七条 林长会议应安排开展工作办结多、措施实、成效好的林长介绍工作经验,安排工作落实不力或出现重大问题的林长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八条 林长会议应于会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经林长审定后印发。林长会议议决事项及部署布置的工作,由本级林长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九条 各级副林长可根据林长制工作需要召开专题会议,由本级林长办公室承办。各级分管林业工作的副林长、林长办公室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林长办公室会议。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区林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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