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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星区纪委监委2020年决算公开及“三公” 公开材料

2021-10-28 15:00     来源:七星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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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我单位2020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情况如下:

一、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区纪委监委接受区委和市纪委监委的双重领导。

1.主管全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监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纪委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和七星区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2.主管全区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监委、自治区党委、自治区纪委监委、市委、市纪委监委有关国家监察工作的决定;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权威;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3.负责检查并处理中共桂林市七星区委和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朝阳乡、各街道、桂林华侨旅游经济区党的组织和中共桂林市七星区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或其他重要、复杂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4.负责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督,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务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监察对象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5.负责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做好国家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组织和指导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工作。

6.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草拟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参与制定党内法规。

7.调查研究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制订有关政策的情况,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完善国家监察地方性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8.做好全区各纪工委、纪委以及派驻(派出)纪检监察组的管理工作。

9.承办中共桂林市七星区委、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和市纪委监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职责:

依据党章、宪法和监察法,根据区纪委监委授权,派驻机构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职责,对区纪委监委负责。区纪委监委设置驻区委办纪检监察组、驻区城管局纪检监察组、驻区园区局纪检监察组、驻区法院纪检监察组,共四个纪检监察组,负责综合监督区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

巡察机构主要职责是:

设有巡察办和2个巡察组,接受纪委监委领导。

巡察办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桂林市委、区委有关决议决定和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

2.向桂林市委巡察工作办公室(桂林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委和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3.统筹、协调、指导区委巡察组开展工作。

4.承担巡察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5.对区委、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6.配合区纪委机关、区委组织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7.对全区巡察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8.完成区委和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巡察组主要职责:

1.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巡察意见》的规定、市委、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区委、区委巡察领导小组的部署开展巡察;

2.按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自治区党委《实施办法》《巡察意见》及《中共桂林市七星区委员会巡察工作方案》的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监督内容和方式权限开展巡察了解工作,发现突出问题;

3.向区委和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察情况;

4.向被巡察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察情况,提出整改意见,会同区委巡察办督促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

5.对区委和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处置事项及时分类移交,会同区委巡察办做好跟踪督办工作;

6.办理区委和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根据工作职责,区纪委监委设6个职能室和4个派驻纪检监察组,分别为办公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案件审理室和纪检监察室;4个派驻纪检监察组分别是驻区委办纪检监察组、驻区城管局纪检监察组、驻区园区局纪检监察组、驻区法院纪检监察组。设有巡察办和2个巡察组。

二、收支情况

2020年上年结转和结余0元(其中:基本支出结转和结余0元,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0元,经营结余0元),本年收入339.76万元,本年支出339.76万元,收支结余0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元,结余分配0元(其中:转入事业基金0元,提取职工福利基金0元,交纳所得税0元,其他0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元。

其中一般预算财政拨款:上年结转和结余0元,本年收入339.76万元,本年支出339.76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元,结余分配0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元(其中: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0元)。

其中政府性基金:上年结转和结余0元,本年收入0元,本年支出0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元(其中: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0元)。

三、“三公”经费情况

2020年度,我单位“三公”经费决算合计:35.45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4.78万元;

3.公务接待费0.67万元

四、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20年七星区纪委监委政府采购总额46.5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31.6万元,占政府采购总额68%;服务类采购14.9万元,占政府采购总预算32%。

五、专业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五)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