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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我单位2019年部门决算公开情况如下:
一、单位机构设置情况
应急局本级单位行政机构一个,单位实有在职总人数为11人:行政编制在职人员5人;全额事业编制借调人员2人;聘用人员1名;借调人员3人。
二、单位基本职能
1.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单位)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2.拟定全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规定,组织编制全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落实自治区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及行业规章和标准。
3.指导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4.牵头建立全区统-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全区应急管理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5.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区应对事故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6.统一协调指挥全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7.统筹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授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配合桂林市应急管理局管理全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指导各级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8.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相关规定负责消防工作,组织和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教等工作。
9.指导协调全区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10.组织协调全区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教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11.依法行使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区有关部门(单位)、 各乡办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12.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3.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14.制定全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教灾时统一调度。
15.负责全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16.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区安全生产重点企业的执法检查。
17.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收支情况
我单位2019年上年结转和结余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结转和结余0万元,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0万元,经营结余0万元),本年收入77.56万元,本年支出77.56万元,收支结余0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结余分配0万元(其中:转入事业基金0万元,提取职工福利基金0万元,交纳所得税0万元,其他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结转和结余0万元,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0万元,经营结余0万元)。
其中一般预算财政拨款:上年结转和结余0万元,本年收入77.56万元,本年支出77.56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结余分配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其中: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0万元)。
其中政府性基金:上年结转和结余0万元,本年收入0万元,本年支出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其中: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0万元)。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9年度,我单位三公经费决算合计:3.69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82万元;3.公务接待费0.87万元。
五、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5.58万元。
六、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19年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货物类采购0万元,服务类采购0万元。
七、专业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三公”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5、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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