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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管委会(含办公室)2019年部门决算公开情况如下:
一、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1.高新区管委会: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订园区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参与组织编制园区有关空间规划,组织研究园区相关改革方案,促进可持续发展。
(2)研究制订园区发展和管理的相关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
(3)协调整合各类创新资源,开展园区创新创业、高新技术研发及其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资源、中介组织、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促进和服务工作。
(4)负责统筹安排市财政拨付的高新区建设发展资金。
(5)统筹产业空间布局,按照产业规划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对各分园整体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产业布局、项目准入标准等重要业务实行统一领导,加强各分园业务指导,并负责监督考核。
(6)负责高新区国有资产的监督和运营管理工作。
(7)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授权或委托范围内,集中统一行使行政许可权等行政管理职权。
(8)对高新区内的协管机构、派驻机构、企事业单位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
(9)开展园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园区国际化发展水平;承担园区外事、宣传、联络等工作;负责园区内各类协会组织的联系工作。
(10)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1)有关职责分工。建立行政审批审管互动和信息双向反馈机制,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时将行政审批信息反馈到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监管部门和执法机构及时将监管和执法信息反馈到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并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建立信息推送与接收跟踪落实制度,确保审批和监管无缝对接。
2.办公室:
(1)工委管委办负责协调工委、管委领导、区直各部门以及各有关单位工作关系,充分发挥纽带作用,确保政令畅通。
(2)负责工委、管委各类会议、区领导政务活动和全区大型活动的安排和组织协调工作。
(3)负责工委、管委大型会议材料和决定事项起草、送审和阅发工作。
(4)负责起草或审核以工委、管委和工委、管委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各类公文,依照规定负责处理送交工委、管委的各类公文,负责组织起草审查本区的规范性文件。
(5)负责中央、自治区、市的大政方针、政策、部署等贯彻落实的检查督促及工委、管委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6)负责重大政策问题的调研。
(7)负责收集并上报区内各类信息。
(8)负责组织协调重要外事活动、对外交流与合作、深港澳和涉外管理事务。
(9)承办工委、管委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桂林国家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含办公室)。
二、2019年部门决算情况
(一)我单位2019年上年结转和结余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结转和结余0万元,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0万元,经营结余0万元),本年收入158.94万元,本年支出158.94万元,收支结余0万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0万元,结余分配0万元(其中:转入事业基金0万元,提取职工福利基金0万元,交纳所得税0万元,其他0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万元(其中:基本支出结转和结余0万元,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0万元,经营结余0万元)。
(二)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19年度,我单位三公经费决算合计:11.73万元,其中:1.因公出国(境)费5.72万元;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3.公务接待费6万元。我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市委、市政府有关厉行节约和八项规定的要求,严格遵守和执行财务管理,严控和压缩“三公”经费和行政运行成本。
三、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
四、专业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三)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四)“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五)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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