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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

谁能办?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长271号)第二条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资帮助的权利;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家庭和人员不能给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可核定的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经居民代表评议认定其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提出申请前三年内购买商品房、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或者家庭购买建房用地和自建房的;

(三)家庭拥有汽车或者提出申请前半年内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四)家庭成员拥有通讯工具且月费用总额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

(五)家庭成员有购买股票或者其他较大金额投资行为的;

(六)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者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读高收费学校的;

(七)家庭成员经常有高消费行为的;

(八)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不到当地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等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登记,或者虽已求职登记但无正当理由两次经介绍拒绝就业或者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未经依法处理的;

(十)在提出申请前两年内大操大办婚丧嫁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十一)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十二)在申请、核查阶段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以及房地产、储蓄、有价证券等情况的;

(十三)其他依法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来源:区民政局